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第三,综观《澳门基本法》全文,几乎找不到对行政法规进行监督的规范。立法会或中央人民政府等机关都没有权力监督或撤销行政法规,如果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行政法规的合法性,那就会使行政权成为一种不受限制的专断权力,难免有一天行政权会肆意践踏人权与破坏法治。这里讨论的仅仅是对行政是否符合基本法问题的司法审查,这还不算棘手,麻烦的问题在于澳门基本法对于司法审查中的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并没有作出明确交待,以及现在缺乏对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的理论问题的研究。“1999年3月,葡萄牙总统颁布第118-A/99号总统令,规定澳门法院自1999年6月1日起授权享有完全及专属的审判权,只是原来属于葡萄牙宪法法院管辖的涉及违反葡萄牙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的事项继续保留于宪法法院。至此,从1999年6月起,澳门法院享有相对完全的司法审判权,除宪法审查权外,所有澳门司法管辖事项,都可以在澳门诉讼至终审,葡萄牙法院对澳门不再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澳门地区首次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终审权。”[⑩]所以,不难看出,回归前违宪审查权的问题就变为回归后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权问题,在回归前后这一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而澳门的现行法又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即葡萄牙法律是有宪法法院这样的违宪审查传统的,而且回归前在澳门这样的案件可以上诉到里斯本。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行政长官都对立法会的法律享有监督权(发回,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但这两种情况其实都是在立法阶段,不能代替司法阶段的违宪审查。

  
  2006年的4个判决和2007年7月18日澳门终审法院判决都只是在是否有权审查或拒绝适用违反基本法的行政法规的问题上做出回答,今后必然还会出现法院是否有权审查或拒绝适用违反基本法的法律的情况。此外,澳门并不是判例法地区,被法院宣布为违反基本法并被拒绝适用的行政法规或法律的效力仍然是不明确的,法院仅仅是不适用?还是宣布无效?还是宣布撤销?还是具有判例的效力?等等,这些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结语

  
  大陆的相关理论的研究往往停留于纸面,这与中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审判领域密切相关,但澳门司法实践可以使本来不该枯燥的理论变得鲜活,对澳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大陆宪法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使这种理论研究有脚踏实地的感觉,正是凭着这种感觉和兴趣,本文努力做出了这样一个尝试以就教于同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