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对于基因技术的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的生物技术整体上落后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劣势。往往是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大反响后才能唤起人们立法的意识。目前我国基因检测技术也只是刚刚起步,上海研制的中国基因芯片虽然比较成功,但由于成本等问题,距离实际的临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至于基因治疗我国的医疗条件也不具备大量试验的可能,所以说对于基因技术的专门立法似乎并不像有些国家一样迫在眉际。但是随着我们综合国力的提高,科研实力的增强,这些问题早晚是要面对的,作为法律是要有一定前瞻性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又一下几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6月10日颁布并实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2001年8月1日实施
第三部分 我国生命立法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生物立法尚处开始阶段,相关立法还不太完善,受重视程度尚有待提高,就目前的几部立法的情况来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于现实意义还未突显,受重视程度不够是目前生命法学发展的一大瓶颈。
首先,我国相关的立法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大部分还都是规章办法,这些都仅仅是广义上的立法,而非狭义上的立法,其效力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1993年颁布《科学促进法》以来似乎相关立法工作就已停歇不前。近几年的相关立法也只是为了某些事件而采取的补救式立法。
其次,从立法数量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个问题,学科教育上亦是如此,目前国内没有任何一所高校开设生命法学这门专业的研究生或博士生,而这门专业课也只在上海交大等少数的学校零星开设过,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也不太重视。
最后,就是从研究者的角度来说,无论是相关研究机构还是相关研究者的数量都非常有限,先说研究机构,我国目前仅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有一个生命法学研究所。其他的研究机构都是诸如研究科技法而将生命法学纳入其中来研究的形式来研究生命法学的,就相关法学家来说,可能是由于现实的需要而大部分都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地区。这样我国的生命立法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除了应该有更多的科技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投身生命法学的立法研究以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也是离不开的,如果没有物质和政策上的保证,把中国的生命法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确实会很困难。
第二、是立法模式上的滞后性。
正如1998年6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发现我国基因资源正在被外国研究机构非法掠取后临时制定颁布的,其实在马普学院之前被非法掠夺的宝贵基因资源不知道还有多少,如果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能出台预防措施或规定,就不会出现上述各种情况,实际上立法的滞后与相关部门的忽视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