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我国《
专利法》没有对基因资源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中,已经为基因保护打开了保护通道,但还很不够。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加之人口流动相对小,地区自然资源状态保护较好,我国宝贵的生物资源常常受到外国的非法掠夺。在上个世纪,国外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或大公司利用我国偏远地区部分群众的贫穷无知,以各种名义深入乡村山寨中掠夺我们宝贵的基因资源。
1996年12月,德国马普学院人口研究所与“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合作,以“高龄老人健康长寿监测”的名义,通过欺上瞒下的方式,在全国22个省市中采取万名80至100岁老人手指的鲜血,掠夺了我们宝贵的长寿基因资源。为此他们提供了3万美元的科研经费。1997年杜克大学也闻讯而来,将科研经费提高到了30万美元,1998年增至100万。这时我们才感觉到对方的意图很值得怀疑。此时我方科学家至中央领导函:“外国投入巨资作为研究经费,并非为了中国老人的健康长寿,而是为了自己的学术研究建立一个基因库,为进一步研究中国人的遗传基因和基因缺陷做准备,请求立即停止采血活动”。1998年4月2日,卫生部要求停止采血活动,全国大约2000份血样被存放在北京大学校长保密室内。这个事件也提醒了我们要对我们自己的基因资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1998年6月,由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同意颁布实施。该《办法》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处境,国际合作等活动均作出详细规定[18]。
我国的《
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的,在1992年和2000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在1984年通过的《
专利法》中对“药品和通过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均不授予专利权利。那么诸如“转基因动物和植物产品发明”,“微生物及遗传物质发明”,“生物制品发明”,“基因治疗方法发明”更是得不到专利保护。直到1992年《
专利法》修订后,才把化学物质正式纳入到了专利保护范围。
之所以我们要对基因资源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为了生物安全的考虑,其背后巨大的经济价值也要求我们要保护好的自己的基因资源。例如美国的塞莱拉(Selera)在世界生物产业界极有可能成为类似产业中的“微软”那样的垄断能力极强的霸主地位。在美国,人重组红细胞生成素(EPO)年利润达35亿美元。我国为了支持生物产业的发展,府也应当推行: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进行多途径的新技术产业化的研究开发,开发我国有自己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产业。在适应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专利保护政策。
(四)基因技术引起的第三个法律问题:基因制药与基因治疗
医生和科学家在治疗遗传疾病的传统方法,都是在他们了解如何确定这些疾病对应的基因序列之前就已经形成的。疗法的着眼点在于针对症状的缓解,切实可行,尤其是不了解基因治疗为何物的时候。但是在人们认识到这些都是有相对应的基因引起的时,人们就在思考是不是应该有更好的方法来治愈遗传性疾病。我们都知道,人类疾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体细胞内的基因发生异变或由外源病体的基因及其产物与人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为此生物学家肯定,只有从基因修复入手才能彻底的根治很多遗传疾病,简单来说这就是基因疗法。基因治疗是现代实验医疗技术的一种,其中对遗传疾病的基因治疗一直是科学家们愿意尝试的方法。凡是涉及遗传物质改变的疾病都可以进行基因检测并有可能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