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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命科学技术的法律问题

  
  第三,商业规律是否应该为人们之间追求平等而改变。

  
  商业规律是否应该为人们之间追求平等而改变?答案是是不会的,当然在这里应该明确,关于这里所提到的保险的问题,商业保险是一个商业产物,当然应该按照商业规律办。而还有一种是社会保险,也就是目前在职员工所享受的保险,社会保险应该按照一定的社会原则处理。我们这里主要探讨的是商业保险的问题,而实际上社会保险是不会产生“基因歧视”的问题。

  
  基因歧视问题已经出现,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我个人认为人权应当尊重,但是商业规律我们也一样应当遵守。实际上这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早在1992年世界医学协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人类基因计划组宣言》(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中指出:“新技术不断揭示基因差异的潜力与私人保险和雇佣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并认为“对于基因因素,采取在雇佣和保险中的进行种族歧视的默示也许是适合的”[10]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也有相关表态,在其《生物伦理指南(草案)》(Draft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guidelines on bioethics)中也指出:“基因信息不应被用于拒绝雇用和保险,例外情况应有法律的特别规定[11]。

  
  纵观各国的立法情况,也只有很少的国家有相关的立法,目前包括美国和欧洲的5个国家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的立法[12]。

  
  1997年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通过了《人权与生物公约》其中第11条宣布:“以基因特征为基础的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应当被禁止”而在《人权与生物公约》通过以前,就有3个欧洲国家通过了法律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比利时是第一个,它于1992年通过了《保险合同法》(Belgian Law of Insurance)比利时的立法禁止了保险公司对具有基因缺陷的人提高保费,同时也禁止了保险公司对没有基因缺陷的人降低保费。挪威与1994年通过了《生物技术医学应用法》(Art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Biotechnology in Medicine in 1994)。其中第6条规定只能为医学诊断和医疗目的进行“基因诊断”而保险公司显然禁止使用“基因检测”的结果。奥地利于1994年通过了《基因技术法》(Gene Technique Law)荷兰于1998年通过了《理疗检测法》(Medical Examinations Art 1998)。而瑞典虽然没有相关立法,但是瑞典政府却与代表保险公司的“瑞典保险联盟”(Swedish Insurance Federation)就保险业暂不使用“基因信息”对保险人区别对待[13]。而美国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基因歧视”的立法。

  
  以上是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相关立法的国家的立法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是全部反对保险公司因为基因诊断的结果而对那些存在基因缺陷的人提高保费的。不过法律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立法标准去衡量过去的立法是否科学有效,同样不能用现在的立法需要去适用过去的立法规范,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的。而目前而言,不应该仅仅是禁止就可以解决全部问题的,其实可以有更好的方法、更好的立法去解决这个看上去很难解决的问题。

  
  我们不妨从保险业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保险业尤其是商业保险起基础是风险评估,其原则是诚实信用。如果不把基因检测的结果纳入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中,势必对保险公司有时公平,对那些没有基因缺陷的人也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法律禁止保险公司不能使用基因检测的结果,那会不会造成双方的信息不平等,而产生经济学上的“逆向选择”[14]呢。这些都会扭曲商业规律而形成了新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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