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迅速而低成本的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25] 避免了审判羁押阶段的拖延所造成不良的影响;保护了公众免受即使在审前保释阶段也有可能再犯新罪之人的侵害;缩短了从指控到定罪处罚的时间,使得有罪的被告人被监禁,也有更大的可能回归社会。
辩诉交易的支持者和为辩诉交易制度辩护的人认为:当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时,对刑事审判体系而言,昂贵的事实调查纯属浪费。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使案件的双方达成妥协是明智的。毕竟,无辜的人承担着经审理被错判有罪的风险,而犯罪的被告人可能被错误地无罪开释。[26] 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设计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为了控制蔓延的犯罪。[27]
检察官的态度:检察官支持辩诉交易,理由之一是资源问题,检察官办公室的人员资源配备,只够支持少数案件走完正式的庭审程序。理由之二是避免定罪的不确定性,辩诉交易的案件肯定以有罪判决而告终,这对检察官而言,是正中下怀。检察官深知无论案情多么不利于被告人,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之下,都存在着错误地无罪开释被告人的风险。
法官的态度:由于法官超负荷地承审案件,法院也支持辩诉交易。法院只可能解决悬而未决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尤其是由于陪审团审理的不可操纵性。进而言之,由于对一个法官的衡量,也部分取决于其办案的绩效,法官于是也鼓励当事人去“私了”。
辩护律师的态度:受任命的和私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也都很愿意庭外解决。如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公共辩护人长期超负荷工作,而且人员配备短缺。这些代理人承担案件众多,只能为一小部分贫困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抗辩。法院任命的律师面临每一案件收费上限的限制,因而,坐视刑事案件的拖延,有违背其经济利益。同样地,私人聘请的律师一般预先收费,不管其当事人是否上庭,他们都能获得同样(或差不多)的费用,甚至要比审判赚得的钱多。[28]
被告人的态度:即使总存在着经审理被无罪开释的机会,而被告人仍表示服罪,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意识到,如果经审理被判决有罪,他将有受到最严厉惩罚的风险。实际上,辩诉交易制度基于这样的理解:审判后定罪所受的惩罚比基于服罪而定罪所受的惩罚会更严厉。据统计纽约市的被告人经由审判所受的宣告刑通常比接受协商的宣告刑重136%。[29] 被告人表示服罪的一些额外原因有:认罪将迅速结束案件;而选择庭审可能意味着更长时间的审前羁押;要求较轻的指控可能避免其或其亲属的房屋或汽车被没收;请求轻罪将避免被认定为重罪而带来的后果(不能获得某些许可证、无资格从事某些职业、失去选举权、对外国人而言将被驱逐出境);避免在将来被作为惯犯指控的依据;认罪将使被告人的家庭不受监视;或者不必要作为证人参与审理:一些被告人希望减轻受害人的因被盘问带来的痛苦和悔辱(如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熟悉受害人,希望获得他或她的宽恕或希望将来和解)。
反对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一方面,辩诉交易允许有罪的人逃脱对其罪行的完全惩罚,因为一些指控被终止刑罚或被减轻;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可以使无罪的人为了避免严厉的刑罚而选择有罪答辩。“我相信在美国的刑事的诉讼制度中,认罪协商制度(“辩诉交易”)是最具有破坏性、最不能实现正义的制度”[30]。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双方都可以讨价还价,买方买方各出一个价,再协商成一个价。这就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最坏情况下的运行方式。”[31]有罪答辩的非理性也是倍受责难,是年轻的缺乏经验的检察官处理案件而不是法庭处理案件,再加上检察官隐藏着自己的职业利益动机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很难让人们相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