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价买卖的正义
认罪协商制度之经济分析
刘晓东
【摘要】为应付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和解决诉讼迟延问题辩诉交易应运而生,但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背后,反映了对刑事诉讼资源投入的有限性根本性难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而论,辩诉交易可视为一个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次优选择。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经济;诉讼效率;制度变迁
【全文】
认罪协商,我国大陆地区俗称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认罪谈判。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检察官降格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和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如果法官拒绝接受,该案件将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认罪协商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和解,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人的罪与刑进行协商,法官参考协商内容作出判决与科刑,对于案件细节法官没有必要去调查清楚。[1]
美国的“辩诉交易”的诉讼程序经常被人们误解,它应当更为精确地被称为一个有罪答辩并打“折扣”的体系。辩诉交易体系是在认罪求刑的基础上,在刑罚上打折扣,而非对其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奖赏。[2] 从起诉之后、开庭审判之前的阶段,而且在逮捕之后一直到审判终结之前都可以进行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而且也适用于包括一级谋杀案在内的重大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自愿的”和“理智的”。
一、认罪协商的制度变迁史略—以美国为例
在中世纪的欧洲,有罪供述是极不寻常的,普通法法庭对任何形式的有罪答辩持否定态度,特别是认罪协商。法官也不鼓励通常认为符合自愿性的有罪答辩。直到19世纪后25年,在许多案件中,当被告人最初试图进行有罪答辩,法庭会劝说被告人耐心等待接受审判。在普通法的发育期以及此后的若干世纪,法庭不愿接受认罪协商的原因:答辩不可置信、英国重罪被告人没有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死刑是适用于每一重罪的法定刑罚,有罪答辩无异于自杀。到了美国内战以后,在美国上诉法庭的报告中才开始出现辩诉交易案件。[3]
19世纪末20世纪初,辩诉交易的影响才越来越大。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许多州和城市刑事法院表现了对有罪答辩的过分依赖。有罪答辩率得到了实质性提高,辩诉交易在不同的司法区已经日常化了。下表可一目了然的看出当时重罪判决是多么仰赖于有罪答辩。
表[4]
芝加哥 |
底特律 |
丹佛 |
洛杉矶 |
匹斯堡 |
圣路易斯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