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计算、归并及亏损的处理
1、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计算
各国通常都是根据本国的税法规定来计算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额,但有的国家也会对这些规定作适当地调整。例如匈牙利和葡萄牙规定,为了节约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允许受控外国公司根据其所在国的税法规定计算其所得额;韩国允许采用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的会计规则计算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额。大多数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都应当单独计算其所得额,不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控外国公司合并其所得和亏损。划归纳税人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也应当以本国货币计价,或者在受控外国公司纳税年度终了时或划归本国纳税人时以当时适用的汇率转换为本国货币计价。[22]
2、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归并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归并机制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是要把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者部分地根据一定的比例划归在该受控外国公司拥有利益的本国纳税人。一般而言,所得归并的具体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划归所得的时间。一般而言,本国纳税人也是在纳税年度末根据一定的份额计算自己在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因此,为了便于利润的计算,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在纳税年度末对受控外国公司拥有利益的本国纳税人,如果本国纳税人通过在纳税年度临近结束时转让利益不久以后又买回的方法规避该规定,那么可以反避税条款来加以矫正。但也有的国家,例如丹麦、新西兰、挪威和英国等国规定,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可以适用于在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对受控外国公司拥有利益的本国纳税人。在计算应当划归给本国纳税人的利润时,它们根据其在受控外国公司中拥有利益的期间长短来划分该受控外国公司的全年利润。
第二,划归所得的比例。在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中,计算本国纳税人在受控外国公司拥有多少利益以便判断是否可以控制该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与确定纳税人的利润分配权的规则(即确定纳税人划归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比例)不同。前者通常取决于纳税人拥有多少有表决权或者多少股份,而这些因素往往与确定纳税人拥有多少分配权无关。因此,有必要制定如何确定本国纳税人分享受控外国公司利润的分配权的规则。对此,大部分国家规定,应当分配给某个特定的纳税人的所得额,相当于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将其未分配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该纳税人可以得到的股息额。
第三,划归所得的性质。在这方面,目前主要有两者定性方法。一是将该所得视为股息,即所谓的“股息推定法”。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即作此规定。因此,在这些国家,其国内法或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给予股息所得的各种特别税收政策对于该所得也同样适用。二是该所得类别认定将根据受控外国公司在取得其所得时的类别进行判断,并视为直接由纳税人直接在相关业务中取得的所得,似乎受控外国公司主体身份并不存在,即所谓的“直接获利法”。据此,划归给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实际上是各种不同性质所得所构成。[23]
3、亏损的处理
对受控外国公司发生的亏损的处理,则因为各国是采用“实体法”还是采用“交易法”而又不同。一般而言,在采用“实体法”的国家,因为是将受控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划归本国纳税人,所以受控外国公司发生的亏损是可以在计算受控外国公司全部所得时予以扣除的。而在那些允许以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税法或者会计规则计算收入的国家,例如匈牙利、韩国和葡萄牙,受控外国公司发生的亏损能否得到扣除,则取决于该公司所在国的规定。在那些采用“交易法”的国家,计算“瑕疵所得”时可以扣除旨在为取得“瑕疵所得”而开展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因此,不是为此目的而发生的亏损,通常是不能从“瑕疵所得”扣除的。例如,美国规定,不是旨在为取得“瑕疵所得”而开展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瑕疵所得”,但是,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存在亏损,那么将受控外国公司中的“瑕疵所得”划归给本国纳税人的时间,可以推迟到该受控外国公司产生净利润时为止。此外,大多数国家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发生的净亏损可以向下年度结转,该结转有的国家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但也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加拿大、丹麦、芬兰、日本等国,规定该结转期为5年。德国甚至还规定该亏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上年度结转。[24]
(五)重复征税的处理
大多数国家对于划归给本国纳税人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收都给予抵免待遇。但是,上述的将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划归本国纳税人时对该所得类别定性的不同方法,即直接获利法和股息推定法,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直接获利法,任何一个本国纳税人在将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的所得计入其所得纳税时应当有权要求抵免该受控外国公司为实现该部分所得而负担的外国税收。而根据股息推定法,该项抵免将要按照纳税人居住国关于外国股息的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来处理。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对该部分计入的所得所负担的外国税收申请抵免。因为在有些国家,抵免股息中所负担的由外国公司(支付股息公司)所缴纳的外国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只给予在外国公司中拥有10%以上利益的本国居民公司。另外,也有些国家对于重复征税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例如,匈牙利和瑞典规定,外国税收不得抵免;澳大利亚、美国规定,本国居民个人可以将该外国税收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为按照这两个国家的税法规定,个人无权享受外国税收的抵免待遇;西班牙规定,对于由设立在已列名的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缴纳的外国税收,不给予本国纳税人抵免待遇,因为该国不鼓励本国纳税人利用这些避税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