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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由于各国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通常仅适用于本国居民控制或者拥有实质利益的外国公司,那些本国居民分散持股的外国投资公司或共同基金,往往因为不符合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该规则对之并不适用。如果本国居民投资于此类实体,那么他们仍可以不受本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管制而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对此,那些对本国居民海外所得的延迟纳税实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则采取其他规则对之加以管制。例如,美国就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外国投资基金的规则作为对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补充,以制止本国居民从投资外国消极投资实体中所产生的延迟纳税的优惠。[12]


  

  (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地域范围


  

  目前,各国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存在着适用地域范围的差异。有的国家将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受控外国公司,而不考虑受控外国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基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类别而适用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而大多数则仅将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特定区域(主要是避税港或实行某类低税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另一方面,又根据受控外国公司所处国家的不同而对之作不同的处理,因此,这种做法可以说是全球适用与特定地域适用两者的结合。


  

  相比较而言,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受控外国公司,显然比仅适用于特定区域要更全面,但这将加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而仅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特定区域,其优势在于可以防止本国居民从国外的低税区获得好处而保护本国的税基不受侵蚀,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这是因为世界各国就相关所得项目的税率往往变动频繁,而任何所得项目上的细微的税率差异都会诱使本国纳税人将某些所得转移至在本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不适用的区域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从而给本国税基造成相当大的损害。[13]


  

  就那些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特定区域的国家而言,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都界定了避税港或低税区的含义。界定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4种:


  

  1、名义税率考察法


  

  该方法往往将外国税收的名义税率与股东居住国税收的名义税率进行对比以便确立避税港或低税区的存在。目前,匈牙利是唯一以名义税率来界定低税国的国家。根据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规定,低税国是指其名义税率不超过10%的国家。而意大利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规定,低税国是指其税率显著低于意大利税率,没有情报交换,而且没有与意大利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


  

  2、实际税率考察法


  

  该方法以外国税收的实际税率来界定低税国是否存在,往往将外国税收的实际税率与股东居住国税收的实际税率进行对比。例如,在芬兰、葡萄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于设立在以下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到芬兰、葡萄牙公司在本国缴纳的税收的60%。西班牙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规定,低税国是指征税不到西班牙税收的75%的国家;德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规定,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在其所在国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25%,那么该国为低税国。


  

  3、实缴税额对比法


  

  该方法以受控外国公司所实际缴纳的外国税额来确定低税区是否存在,往往是将受控外国公司的实缴外国税额与假定该公司为股东居住国居民时应缴的本国税额进行对比。例如,在南非,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就其消极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收低于该公司假定是南非居民而应当缴纳的税收的85%,那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对之适用。在法国、挪威,如果前者低于后者三分之二,那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之;在英国,该比例为75%。


  

  与以上国家不同,日本和韩国虽然也采用对比法,但是与上述对比不同,它们是将受控外国公司实际缴纳的外国税额与该公司本身的所得额进行对比。在日本,该比例如不超过25%,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之;在韩国,该比例如不超过15%,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之。这种对比方法虽然不如上述的对比方法精确,但却有简单易行之优点。实际上,上述比例暗示着受控外国公司在外国纳税时最低税率的规定。[14]


  

  实际上,考察名义税率有明显的缺陷,因为名义税率高往往掩盖了实际的低税负。而实际税率有时也说明不了特定的受控外国公司是否比其股东所在国的其他公司实际税负低。因此,从理论上讲,理想的方法应该是将受控外国公司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与该公司假定是股东居住国居民时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因为这种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本国居民在外国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的好处。尽管如此,该方法也有不足之处,比如这种想象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税款(即假定受控外国公司是股东居住国的居民时应当缴纳的税款)往往不容易计算。


  

  4、列举法


  

  有些国家,例如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3国,干脆不对避税港和低税区做出任何法律定义,而是直接确定一份或者多份清单,载明哪些是低税区或者哪些不是低税区。对于这些的清单的法律效力,各国规定不同。在阿根廷,该清单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受控外国公司设立在这些国家里,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之,否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不予适用。[15] 而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和西班牙等国制定的低税区清单则属于非正式的,无法律约束力,仅供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参考,这些清单上列举的地区是否真正属于低税区,通常还须参考实际税率或者名义税率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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