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原著,不但是看专著和论文,还包括看法律原文。我们的专业是国际经济法,先生要求学生看有关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多有中译本,但是,先生还是要求看英文版。
在学习中国有关法律时,先生总是会问学生,看过法律原文吗?原文是怎么规定的?学生可能没有看过原文,只是知道大概的意思不会错。但是,原文用的是什么词?上下文是怎么写的?细微处见差别,也见水平。这是先生要求学生看原文的目的。
读中文文献,也要有这种态度。我们这代人,受到的传统教育有限,读古典文献并不容易,但我仍然坚持读,硬着头皮读。今天讲《论语》的书到处都是。但是,买这种书的读者,有几个真正通读了《论语》原著呢?中华书局2006年印的《论语》,只要9.8元一本,还不到10块钱,开本不大,可以放在口袋里,随身携带,随时阅读。而书店里卖的什么读《论语》的心得体会,都是大书,没有一本小到可以放在衣服口袋里,书价也不会在20元以下。
七、“研究问题,要结合实际”
先生经常对学生说,“研究问题,要联系实际”,先生还说“不要空洞地就概念而研究概念”。先生的观点,被当时的国务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的领导同志所接受。领导们用更形象的比喻来表述:“重要的是孩子生出来,孩子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我认为,先生说的是对的,道理很简单,研究孩子,比研究孩子名字更重要。
后来在教书和做研究时,我按照先生的教诲,研究真实的法律问题,研究真实的金融问题,而不是研究“金融法的定义”等问题,法律的“定义”是先生所说的“概念问题”。
先生的学风,带有美国普通法那种强调实用的色彩。因为先生在1947年以前,曾在美国大学里读书教书。先生也一定受到过欧洲大陆法学研究方式的影响,因为先生在去美国前,在德国大学学习和工作过。
在社会科学领域,要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非易事。我们做研究,如果就停留在概念上,单纯进行逻辑的游戏,那就没有时间深入事物的内部去,也不可能探索内在的规律,更何谈解决问题。
我在写东西的时候,如果觉得很难定义的时候,总愿意用描述的办法。描述性的定义与科学定义相比,前者也许不够准确,但却可以让读者形象地了解“它是什么”。举例来说,如何定义“人”呢?人对自己的认识,更加困难。至今,在不同学科,对“人”的定义都不同,而且都是描述性的。没有跨学科的科学定义。
先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要求学生们“要结合实际,研究实际问题”。先生在晚年见到学生时,经常重复说这两句话。
这两句话听起来很简单,但是,要真正体会,并身体力行,却不容易。因为,我在作学生时,习惯于看书,也习惯于听课,更习惯钻图书馆。我对各种知识非常感兴趣,甚至超过对问题的兴趣。对于现实生活和实际问题,并不熟悉。甚至,我们所熟悉的书面语言,与实际生活中真实的语言,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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