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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利益的名义何以正当

  
  公共利益的范围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界定,但至少已经为法律所规定,因而在法律名义上也就具有正当性,并且这种正当性虽然民众有所担心,但毕竟已经在心理认可和接受。公民个人财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公共利益,因为这种财产权如果可以任意地被侵犯,那么也就意味着任何公民的财产权都处于一种不能自保的状态,最终受到损失的就不只是少数人,还包括明天也可能沦为少数人的多数人,更不用说财产权因为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所在”而所具有的人权意义。[6]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任何武断与恣意也就直接意味着破坏了人们通过民主和法治所确认的一种公共利益。这种破坏针对的是多数人通过的法律制度,伤害的是公众对于法律信任的心理。因此,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体利益的名义作为法律论证的理由时,其实侵害的就不只是猎德村的4名“钉子户”的个人利益,还侵害了由多数人通过的法律所声称要保护的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公共利益。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这一判决有可能导致的放大效应。

【作者简介】
周安平(1965-),男,江西省安福县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
【注释】 关于该案的报道,请参见http://www.newssc.org 2008-01-06 05:02:47
报道请参见http://www.newssc.org 2008-01-06 05:02:47
报道请参见http://www.newssc.org 2008-01-06 05:02:47
此外非司法是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从法理上看,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机制,但上访作为司法的后续程序,因而极大地动摇了司法的确定性。因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司法与上访往往发生对立,而这种对立在现实生活中又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非法律的问题。
报道参见http://www.newssc.org 2008-01-06 05:02:47
报道参见http://www.nfcmag.com/ReadNews-12490.html
“无知之幕”是美国自由主义学者罗尔斯提出来的理论。在“无知之幕”状态下,由于人们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如自己的社会地位、善的观念以及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等,因而,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就成为可能。“无知之幕”的理论意义就在于提醒立法者和既得利益者必须充分顾及弱势的或少数者的利益。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39页。
  正如美国制宪会议期间,梅森先生在会上的发言:“无论他们(指社会的上层阶级)现在多么富,地位升腾得多么炫耀,这种处境总不过是过眼云烟。富不过三代,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会散落在社会的较低层次中去。因此,出于自私的动机也好,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也好,都要求建立一套体制: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参见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从报道来看,“钉子户”之一李泽民还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几户“钉子户”常在一起研究,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表明,钉子户还是很相信法律的,并不都是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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