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体利益的名义何以正当

  
  三、警惕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蚕食

  
  在广州猎德拆迁案中,法院以集体利益的名义进行判决,反映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强势政治宣传所导致的思维定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原本也只是一项道德原则。将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立法原则,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虚幻的前提下,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其结果是导致国家权力至上,国家权力不受约束,国家权力以救世主面目出现。周永坤先生将这种法理念斥之为国家优为理念 。[2]“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条件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这一命题之所以是虚幻的,是因为“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3] 国家、集体本身就是创制或虚拟的实体,即使是公共利益,实际上也只是那些“冒称整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是仅仅由于这一冒称、这一作伪、这一习俗而成为一个统一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3] 因此,当我们说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彼此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这显然不切实际而流于虚幻。因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最终仍然是并必然体现为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之间则始终有可能存在冲突,甚至对立。正如本案中所揭示的集体利益仍然是猎德村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是多数村民与少数村民的利益冲突,实质上仍然是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对个人利益冲突的解决依据的只能是先前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事后投票的票数决定。因而,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过分强调,其结果无非是要求弱势的少数人的利益对强势的多数人利益的服从。它鼓励的是强权,而不是平等,最终,人们那种通过诚实劳动积累财富的信心也将遭受打击,从而社会公共财富的总量也随人们信心的递减而递减。

  
  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集体利益并不必然就是公共利益,它更多的是集体成员中多数人的利益。当广州中院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判决猎德村4名“钉子户”必须服从猎德村集体多数人通过的决议时,那就意味着法院认可并支持集体利益相比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因而也就意味着法院认可并支持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服从于多数人的利益。即使是物权法所肯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也是容易被滥用的。目前在城乡建设开发的浪潮中,许多房屋拆迁工程往往正是借助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敛聚的实际利益往往是部门利益或者是官员的政绩利益甚至直接就是官员个人的经济利益,并且对这些个人利益的趋动才是其热衷房屋拆迁的真实动机。许多公民的房屋就是在“公共利益”的大举进攻下而瞬间倾覆的。“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已经为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自由空间,人们已经唯恐避之不及。[5] 采用法律上确认的公共利益的名义,其结果何况如此的不可欲,那么,采用集体利益的名义呢,这个本来在法律上就没有确认的名义,它将带来何种不可欲的结果就更加可想而知。因此,当广州中院又确认集体利益的正当与优先时,其传递的信息无疑更加重了人们的顾虑,那就是:公民财产权在面临公共利益滥用的威胁之际,又不得不面临着集体利益可能降临的清洗。而集体利益相比于公共利益更带有模糊性与随意性,因而个人财产的命运也就更加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