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雇与撤销及其情势变迁的异同
(1)、相同之处
在
劳动法中,解雇与撤销都属于单方的、需接受的法律行为(einseitigen, empfangsbeduerftigen Rechtsgeschaeften),它可以结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情势变迁[x]同样也可以如解雇和撤销那样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情势变迁同样有按照民法典第346的效果[xi],除非合同变更的选择是可以接纳的(zumutbar)。此外,特别解雇与撤销也有相同之处,两者均需要提出一个特别解雇的理由或者一个撤销的理由。如果撤销的理由是为了避免对雇主将来造成损害的话,那么撤销与解雇的区分可能就没有了意义[xii]。就是因为这样的区分是从另一法律角度出发的,所以本文论述解雇与撤销与情势变迁的相同之处的逻辑重要性就不大了。
(2)、相异之处
a. 前提
撤销需要一个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19,120,121,122,123和124条的撤销理由,但是这个撤销理由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埋下了撤销的原因,而特别解雇按照民法典第626条第1款的解雇理由却是合同产生以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现的(当然在试用期后,职业培训关系的雇员,也可以由于特别重要的原因被解雇,参阅§ 15 Abs. 2 Nr. 1 BBiG)。但是情势变迁首先以法律的漏洞为前提,并且还需要一个理由。与以上的撤销和解雇的理由不一样的是:情势变迁的理由往往并不是来自于合同的一方的所为,而是:双方从一开始就缺乏劳动关系的基础或者这样的基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变化了或者丧失了,也就是说:在法和现实之间出现了基础性的障碍。
b.范围
撤销[xiii]涉及的仅仅是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Willenserklaerung),然后通过民法典的第142条使撤销的效力触及整个合同,并促使整个合同自始无效。相反,解雇触及的是整个劳动关系,并使整个劳动关系(das ganz Arbeitsverhaeltnis)在解雇生效时归于无效。情势变迁实质上是由于情势的变迁[xiv]引发的一种合同的撤销或者解雇。这个原则触及的仅仅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基础,而这个基础又是建立在政治、经济、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变动之中。情势变迁在一定的条件下导致合同的变更(Vertragsanpassung)或者结束,在
劳动法中导致变更解雇(Aenderungskuendigung)或者特别解雇(ausserordentliche Kuendigung)。但是它实际上是一个例外权(Ausnahme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