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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三、对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几点展望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正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正向着科学发展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行政法发展,既面临着良好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呈现以下5个趋势:

  
  1、逐步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过渡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特别在“文化大革命”完全是无法无天,因此,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首先是致力于形式法治的实现,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所谓实质法治,就是要求法治不仅必须具有必要的形式要求,更要符合时代的价值追求,符合时代对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普遍共识;不仅重视秩序和效率,更要重视自由和活力;不仅要求整体公正、形式公正,还要体现个体公正、实质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等等。

  
  2、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系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3、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一个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早在80年代中期着手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经研究过是否直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当时考虑到实践经验不足,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决定改批发为零售,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又正在审议制定行政强制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将草案送交法工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相信在可见的不久,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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