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型经济法中,促进手段非常重要,它通常是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工具,具体包括财税促进手段、金融促进手段、竞争促进手段、产业促进手段、外贸促进手段等。多种法律化的促进手段,构成了促进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透过这些促进手段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来研究经济法的特质,划分促进型经济法的类型,而且还能够把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串联起来,提炼在促进法方面的共性内容。
上述各类促进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类鼓励性的优惠制度。在各类优惠制度中,较为重要的有财政优惠(如财政补贴,专项转移支付)、税收优惠(如税收减免)、金融优惠(如低息贷款)、竞争优惠(如适用除外)、产业优惠(如投资鼓励)等。其实,各种优惠作为促进手段,一般都是基本制度的例外安排,可以在经济法上集中进行研究。事实上,改革开放的30年,始终与大量促进手段的实施紧密相关,没有大量的促进手段的有效运用,就谈不上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不会有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四、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实践
(一)分散立法与综合立法
中国的促进型立法,[3]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和社会法两个领域。30年来,促进型经济法的发展非常迅速,从开始的重视分散立法,转向同时也重视集中的、综合的、专门的立法,从而不仅在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竞争法等领域有大量的促进型经济法规范存在,而且在一些冠以“促进”字样的法律或法规中,也蕴含大量的促进型经济法规范。
目前,中国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
中小企业促进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4]这些法律虽然促进的领域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许多促进型经济法规范。例如,《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一条款同时涉及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多个经济法部门法的规定。同时,该法还专门设第六章“扶持措施”,规定了旨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多种扶持鼓励措施,很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