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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鉴定问题的讨论

  
  2、合法的程序要件。鉴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1)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2)本案鉴定机构系经合法程序确定;(3)用于鉴定的鉴材系经合法程序提交和移交,并经质证和认证程序;(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得有应当回避的情形;(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或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在以上五个程序要求中,鉴定资质要求、鉴材提取合法的要求、鉴定人的回避要求等三个程序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应当认定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用。

  
  (二)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

  
  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色彩,因而给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成为审判中的难点。尽管如此,合议庭不能放弃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应当选取适当的角度和方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从鉴定的形式及组成来看,鉴定有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形式,鉴定一般也由这两种形式组成,鉴定报告的内容也主要包括这两方面;鉴定的专业性也体现在这两种形式中,在科学实证方面体现为特殊的检测手段、实验分析方法等,在逻辑推理方面体现为特殊的规则如会计准则、审计规则等。虽然鉴定的两种形式均具有专业性特征,但是并非普通人就不能读懂其鉴定报告,正如法院的裁判文书由司法专业人员制作,但非司法人员也能读懂并能求证其是否具有明显错误一样,对鉴定报告非专业人员应当也能读懂并能对其存在的明显错误予以识别。在鉴定的科学实证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实证方法;在鉴定的逻辑推理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背基本逻辑规则的推理方法。因而,对鉴定结论在科学实证、逻辑推理方面的明显错误是可以识别的。例如: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在叙述医疗单位对该患者的用药情况部分遗漏一处方主要用药,患者家属持有的处方包括该药物,而根据普通医学原理该药物与患者所患疾病为禁忌关系。该鉴定结论,在用药分析上不全面,遗漏了对关键药物的分析,在逻辑推理上难以自恰,其结论不能让人信服。

  
  (三)对鉴定结论的认证及补充鉴定。

  
  1、特殊的审查认证程序。对涉及鉴材较多、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鉴定,一般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作出正式的鉴定结论之前提供初步鉴定报告,留给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合理期限,经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的意见并告知鉴定机构;同时合议庭对初步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发现初步鉴定结论有缺陷,应告知鉴定机构进行补正。即通过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初步鉴定报告,对初步鉴定报告询问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查的形式,以发现鉴定中的问题,给鉴定机构提供补正机会,确保鉴定机构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补充鉴定。经审查,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未能就委托事项进行全面鉴定,或者出现新的相关鉴材,或者在鉴定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纳入鉴定范围,应通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八、对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处理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应当鉴定的问题,以及二审认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处理原则。

  
  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3)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的,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还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法院决定。

  
  (二)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的限制性把握。

  
  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除了审查申请鉴定的问题是否符合准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应从二审程序的角度进行限制性把握。

  
  1、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诉权方面限制把握。分两种情况:(1)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审本诉或反诉请求范围以外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诉解决;(2)被上诉人一方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更有利,鉴于其并未提出上诉,因而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但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对抗上诉人一方的上诉请求的除外。

  
  2、从一审法院适用举证不能规则与履行释明职责的结合方面限制把握。对于一审法院认为争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解决,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由负有实质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经审查只要一审法院已做好了相关释明工作,对当事人的该鉴定申请一般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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