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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
刑法
修正案(某年某月某日某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若干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
刑法
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刑法
修正案第
一条
:……
刑法
修正案第
二条
:……
……
刑法
修正案第
八条
:……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然后第二次
刑法
修正案可以和第一次
刑法
修正案相衔接作为
刑法
第
三条
修正案。这样做比
宪法
修正案又有所进步,
宪法
修正案没有写上“
宪法
修正案第
一条
”的字样,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标明“第
一条
” 、“第
二条
”等等。
第三,涉及同样一条
刑法
条文的不要分开来作为几个修正案的内容,而是作为一条修正案的内容。例如,第三次
刑法
修正案的第三项和第四项都是
关于刑法
第
120条
的,没有必要作为两项,可以作为一条
刑法
修正案里面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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