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人才。研究领域:公法学、检察学。
【注释】*本文是作者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的第三部分,第一部分发表于《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在此感谢导师胡弘弘教授和答辩委员会的指点,当然,文责自负。
参见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161页。
有关受教育权变迁的历史,请参阅周志宏:《学习权序论》,载《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上册),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89—197页。
有关受教育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前提性的高阶命题——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论说,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拙文《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比较》,《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在逻辑上,后者是先于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这个命题的。
这也即所谓的“
宪法委托”,是指
宪法在其条文内,仅为原则性规定,而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者)之特定的、细节性的行为来予以贯彻。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参见秦奥蕾、张禹:《论受教育权的
宪法效力——以基本权利的实现为视角》,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秦前红、叶海波:《论立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基于法律保留的视角》,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参见郑贤君:《论公民受教育权的
宪法属性》,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徐振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5页;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46页。
参见苗连营:《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详请参阅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230页;吴遵民、黄欣:《新编
教育法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9页。
如“刘某诉区教委侵犯受教育权”案、“张佳诉城北区教委”案、“市高教办不作为”案,案情分别参阅王延卫:《教委不作为侵犯儿童受教育权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刘长财:《小学乱收借读费能否对教委提起行政诉讼》,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10期。
参见高一飞、李湘芬:《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
www.law-lib.com。
杨成铭教授也持此主张,参见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参见杨静、魏迪:《论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效力——一个比较法的视角》,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6期。
如1995年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裁判的全国首例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案——武汉大学附中初中毕业生状告母校侵犯其受教育权案。
参见莫纪宏主编:《全球化与宪政》,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5页。
参见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A·埃德:《人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载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7页。实际上,他所说的四项义务基本上可以化约为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所要求的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两项义务。
参见杨成铭:《国际人权法中受教育权的性质:权利或义务》,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具体请参阅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4—548页;第555—5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