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教育权的行政保护
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教育事务和社会公共教育事务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受教育权的行政保护首先意味着政府应当建立和组织起符合现代教育特征的各种形式与层次的教育,提供足够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投入充足的教育经费。其次,政府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在获得和享有教育方面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与不平等,公平分配各种教育资源,教育条件和机会应该在法律和事实上毫无歧视地提供给所有的人,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教育费用应使所有的人都能负担得起,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政府有义务给予资助。[1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两类。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而制定规章等具有普遍约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教育立法、教育法规及教育政策等具有宏观性、指导性意义的教育行政行为都属于此类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则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物所实施的影响教育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我们可以分类来对其进行阐述。
第一,行政立法措施,也就是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在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制定了几十部教育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数百件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从而大大丰富了
教育法的内容。
第二,行政执法措施,也就是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而规定和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管理措施、教学工作管理措施、教育事业计划管理措施、高校招生与选拔工作管理措施、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受教育权的保障和落实方面,我国政府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具体来说,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工作,有步骤地发展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教育层次序列,逐步确立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家还通过采取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等措施,来进一步帮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完成学业。[12]
第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民对侵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我国《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对比1990年的《
行政复议条例》受案范围中只列举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并没有把受教育权列入其中,《
行政复议法》在这一点上无疑是个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