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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与学一瞥

  
  第四是小型讨论班,德文称之为“Allgemeinschaft”简称(AG),这些讨论班由助教与讲师完成,主要是为了配合上述练习课。在上课中有系统地用小案例讲述一门课。AG对于学生是绝对必要,且形象生动。比如讲到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时,助教们举出五六个小案例,要具体说明。使学生知道非常具体的细节,如要约到达信箱时是晚上九时,那么应从次日起算,橱窗中的陈列品是邀请要约等等。

  
  二、教授资格与梯队

  
  (一)、教授资格 大学之所以为大学,著名的教授是关键。

  
  从某种意义上,任何一所大学的精神都由其教授来代表。在德国更为突出,原因是茨威格认为法国最具代表性之法学家类型是律师,在德国却是包括大学教授在内之法学博士。凯内赫姆认为,如在英国法官之说话就是法律,则德国教授所说之话就是法律。由此可见,大学教授在德国的地位。德国的教授为终身制。德国的教授在平等的多元意识,理性的科学态度,自由的个性发展,以及非功利的价值追求方面对大学高水平发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德国教授任职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本专业毕业,且已撰写完博士后论文。法学博士后在本校取得的,原则上不得在本校升专职正教授,以消除品种单一及裙带关系,即不正当竞争。教授职位公开登报招聘,应聘者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必须提供学术上众多的一流专著与著名专业杂志发表的论文。对论文的评议不采取核心刊物或者SSCI或SCI 的快捷方法管理,而是采用国际通用的同行评议、匿名评审等手段,使判断更加接近客观和真实。

  
  (二)研究团队 研究团队方面,许多德国大学教授往往合作成立一个小型研究所,有1 名秘书,3-5 名助教以及一个仅供研究所使用的专业图书室(往往是一些专业的文献与专业工具书)。此外,在读学生可在教授那儿做几个学期的助理(Hiwi),一般收入很少,工作往往是一些查阅文献,复印资料之类的事,很少参与编写等研究工作。教授有固定的研究经费。教授有人事权,它可以提供1-3 个助教位子,此位子一般提供给已具法学文凭并在教授那里准备攻读博士,愿意与教授一起完成所主攻的课题,或者是已具博士学位,准备进一步完成博士后论文(Habilitation)或仅是为了与教授一起完成主攻课题,然后另谋更好出路的助教或讲师,这些讲师或助教也担任一些课程与批改考卷。教授所属的秘书、助教的去留均由教授决定。从而通过合作教授,固定经费及人事上的自由支配形成研究上的特定方向。助教与讲师通过与教授的学术上的合作,在学术界开辟新路并可以到其它学校谋到教授职位。需要说明的是教授不一定有自己的研究所,但一定有自己的学术梯队,其中包括1 名学术秘书。研究所往往是系属机构。此外,不少法学院有时会举行教授报告会,所谓的“环形课”,每个教授讲一个专题,然后再将论文编成一文集,以营造学术气氛及吸引学生。除此之外,大学教授往往兼任州或联邦一级的法官,只有极少数的刑法教授才可以兼任律师。 原西德的法学院一般不与其它系科合并。在德国历史上曾有将国家学与法律学合并成立一个院系,现代德国已无此做法,唯一合并的例子在德国中部一大学的法学院与经济系合并成立法律经济学院。法学院往往是独立的,经济系往往与社会学系合并,这在德国很普遍。上述仅是笔者在德国留学的感受,在此不揣谫陋,作一简介,其中的纰漏,特恳请读者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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