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课程类型课程类型,即授课的形式大体分为四种:
第一是大课(Vorlesung),一般在阶梯式大教室,能容纳几百人不等。由教授在开课前开列这门课最有权威的教科书与参考书单。倘若这门课的权威教科书不是此教授撰写,那么授课教授所写之书一般只列在参考书之后,以使学生能以最好的教科书为主要阅读材料。德国不单以专门性训练,同时亦兼收并蓄,讲授通论与及反对理论,即德国教授不仅讲授案件,亦讲及通论,亦不只采一家之言,力求旁征博引诸家权威理论,又提出本身之意见,故德国教科书比法国教科书有更多批注,故德国之教科书亦较受欢迎,刊印量亦高,亦曾被日、韩、台、中国等地大量翻译。但是在上课时,教授往往讲的是通论与分论一起讲,尤其是将这个学科的最新研究。
第二是专题讨论课(Seminar),也即教授开设一个新的课题方向,如: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或新型刑事犯罪问题研究,并列出十几个研究论文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地去查阅资料,完成研究论文,这比让学生慢无边际去读多少字,然后写读书报告的要更有针对性及学术性。上课时,每次由一个学生主讲,在主讲前此学生发给每位学生一个内容提要及参考文献的目录,然后讲他的研究论文的精髓,学生与教授均可提问,此报告学生应该回答提问,最终由教授在学期结束时给予评分。有时选题多,学生也多,那么往往采用集中报告的形式,即:Blockseminar 的形式,学生一起离开学校,到学校的固定住所里住上三天,每天进行上述提到的专题报告。三天下来收获不少。
第三是练习课(Uebungen),这是获得学分的主要课程形式,一般学生均将主要精力放在此课上。此课按法学门类划分,但一般集中在民法、
刑法、
宪法与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诉讼法上。教授在练习课中主要讲授案例,但并不讲成案,而是在重点研究的基础上讲述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教学案例。在讲案例中不是直接涉及到正确答案,而是对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结论进行论证,通过论证一一推反可能得出的法律后果,然后得出正确的结论。由于是解案例,不是从理论到理论,因而理论认定的结论,在具体案例的不同条件下就不一定是正确的结论。这往往就是练习的目的之一,同时进行原理性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也即“法律头脑的训练”,而不是仅仅是对案例中的问题作回答,或者是仅仅是做知识的记忆。除了听教授讲教学案例,学生在此课中,即在一学期中被要求参加三次闭卷考试及写二次案例报告。闭卷考试及二次案例报告的内容就是解析上述提到的复杂的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一般需要再20页以上,内容上还会加上难度,往往在其中隐藏一至二个重大的理论争议的问题。我在做这样的报告时体会到:由于是在解析具体案例,所以理论问题的探讨不能作“超脱”式回避,因而反而增加了难度。练习课与上述的大课及研究课的教学基本上由教授承担,强调高水平的学术性及强调理论与论证,同时德国教授亦较务实,几乎每节课均将理论贯穿于案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