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否关键在人。因此,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是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司法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首先要精谙法律知识,能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基本思维要素,对法律问题进行观察、思索和判断。二是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司法职业道德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人格魅力。其内涵应当是“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司法职业道德一方面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起指导作用,指导其在司法活动中作出符合职业道德的选择,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起监督作用,让其自觉抵制谁向权力、利益、欲望倾斜。
5、刑事政策制定的法治化。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有重要地位,在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领域发挥过重要作用,影响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对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因此,为了尽量发挥刑事政策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刑事司法系统可能产生的全面监督,必须明确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确保刑事政策符合法治的基本价值要求,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运用。
6、规范媒体报道。法治较先进的国家对媒体接近司法活动都有适当的控制,如英国,设有蔑视法庭罪,其情节包括“结案前报道案情,带有倾向性使公众同情或憎恶当事人一方,或对案件审理中的法的执法有所评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新闻加以限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庭规则》中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对庭审之外,新闻工作者抢先报道,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界施加压力,或边叙边议,在报道中随意进行定性、定罪或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偏袒等缺乏规范,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
7、培植司法公众认同感。司法权威所体现出的社会意景是:人们共同相信、依赖、维护司法这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群体具有崇高的敬意和最大的信任。因此司法权威是因公众的认同感而树立起来的。培植公众的认同感关键在于:一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法律信仰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观,人情、关系、权力等因素不再影响人们对待社会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谐理念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同社会主体对司法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对司法程序的规律、价值形成科学的共识。二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体现主是遵循裁判,司法裁判对当事人、公众乃至权力机关皆有显著的约束力。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是构建和谐刑事司法环境的重要途径,它的前提是司法的公正,司法只有具备了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才能让公众对司法满意并产生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