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资源配备科学、合理和充足。刑事司法活动是一项耗费巨大稀缺资源的活动。保证充足的司法资源是刑事司法活动顺畅进行的物质基础。丰裕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如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司法鉴定人员;物力如侦查装备、通讯装备、法庭设施、监所机构等;财力如司法人员的薪金、鉴定费用、证人的经济补偿等。
四、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几点建议:
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的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难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具体做到:
1、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和谐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和谐的法制制度作保障。刚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的重要基础,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整治司法环境,前提是做到法律制度、规范、程序自身的完善、规范与和谐。完善法律规则,应当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补充法律漏洞,及时修改法律不合宜的地方。当然,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完善法律规则本身是个复杂的系统工作,是个长远目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如2003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虽然这一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具体矛盾和困感,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2、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减少外来权力的不当干扰。一是改革法院外部司法体制,按“一所两院”的规格落实法院的
宪法地位,特别要改变各级法院人、财、物归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管理现状,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单列,统一预算和划拨,使法院从根本上摆脱对地方行政部门在经济上的依赖。二是改革法院内部司法体制,彻底改变以审判行政管理方式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错误做法,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把原本属于合议庭的职责还给合议庭,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3、构建司法权良性运行机制。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肯定的。但由于在执行贯彻上出现偏差,导致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时出现问题。因此严格贯彻这一原则是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既不相互扯皮、相互推诿,也不超越职权、独自包办,要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同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互相约束,依法定职权对有关问题和决定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