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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环境社会构成要素、影响因素及其完善

  
  7、社会文化的限制。司法活动作为特定社会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该社会文化的产物。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伦理性、道德性等特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体现为非对抗性,如证人基于“与人为善”的传统观念,不愿当面指证,不愿意面对面地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使法庭不得不较多地使用难以质证、具有传闻性质的书面证言,给证据采信上带来难度,也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又如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受“无诉”儒法伦理文化的影响,当事人不习惯借用法律武器,而希望“私了”以更有利于自己,司法工作人员生活在当事人同样的文化环境中,无可避免受本土文化的的制约,潜意识或无意识地向人情屈服,“情大于法”在司法活动得以潜伏。

  
  8、公众舆论的误导。司法活动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由于社会公众很难全面了解案情,媒体的报道为公众提供了监督渠道,这是媒体的积极作用。但某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事实进行炒作,有意渲染案情或人为地取舍案情,推波助澜,激起民愤,左右法官的判断。某些媒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宣传报道,对案件的性质、事实发表见解甚至作出“舆论判决”,当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性质、事实和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时,广大媒体受众社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三、评价刑事司法环境良好与恶劣的标准

  
  刑事司法环境的良好与恶劣,应当以是否“和谐”为评价标准,理想的刑事司法环境状态应当是:

  
  1、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受任何侵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只受法律约束,遵循法律至上,不受任何外来权力的干扰,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左右。司法通过自有机制满足社会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普遍信任与服从。

  
  2、社会主体树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活动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是指导社会主体参与或评价司法活动的思想准则,社会主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司法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目的、规律、地位有着一致的认同,是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的基础。

  
  3、司法权在各个环节上得到良好的运行。司法权的运行包括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公安、检察、法院要确保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得到良好运行,必须理顺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优化内部与外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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