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政策的偏向。刑事政策往往影响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有时,出于特定的社会管理需要,刑事政策可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同时,为巩固社会秩序,可能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刑事政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的特点,可能违背法治原则,导致对刑事政策的滥用,如长期以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在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上出现急功近利的思想,以为“抓一批、关一批、杀一批”就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一部分司法人员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单纯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过分追求实体结果的达到,轻视公正秩序的落实,偏信有罪供述,无视无罪,罪轻的辩解,过份依赖口供,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等现象,在这种错误理念的指导下,极易先入为主,“进门三分罪”,最终酿成错案。
4、司法机关功能抑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三机关之间出现分工不明、配合不足,制约不力的现象,分工上或互相扯皮、推诿或一家代三家,一长代三家;配合上有时脱节,如公安机关在一些案件的证据收集上存在问题,该提取的物证,物证未能及时提取,导致案件到了法院认定犯罪事实都有问题;制约缺乏刚性,如三机关为了避免弄僵关系,有时不得不妥协迁就,即使坚持原则,也采取十分谨慎的方式,一般不使用决定不捕、决定不起诉、无罪判决或抗诉等程序制约的法律措施,而使用商量撤案、劝说撤诉、自查纠正等“软方法”。上述现象的存在,导致司法机关之间力量相互抵触,在一上程度上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5、司法队伍的薄弱。司法队伍职业化程度不足制约了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发展。主要表现在:(1)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由于长期缺乏职业准入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来源于招工招干和军转安置,没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化训练,很难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对法律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2)职业道德约束机制不健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在程序或实体上背离法律,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专横、司法武断、司法腐败等现象在少数司法人员身上表现较为突出,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6、物质条件的落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但要靠专业技能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甚至取决于物质装备条件和现代科技成果的拥有及应用水平。近年来,司法机关的物质装备建设和科学技术含量有了改善,然而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费不足,工作和福利条件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情绪和办案工作的质量,可以说,物质装备仍是妨碍司法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司法机关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