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政策:一定社会形势下的刑事政策导向如“稳定压倒一切”“严打整治”“宽严相济”等对刑事司法活动会产生深刻影响。
刑事外部司法环境是指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之外能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社会要素的总和,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体制:一个国家的司法环境被包含在该国的政法、经济、法律体制环境中并受其制约和影响。
2、社会文化:刑事司法活动与特定社会的深层历史文化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任何刑事司法模式都根植于相应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无不存在独特的文化传统印证,并随着传统文化的变迁而不断更替发展。
3、公众舆论:随着传媒的高速发展,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欧美国家被称为第四种权利。媒体的报道为大众提供了司法活动信息的渠道。
4、物质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刑事司法环境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及原因分析。
1、外来权力的干扰。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机关所牵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由地方政府掌握,司法机关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为行政政策和服务。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调动及财政均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法院演变为地方政府的法院,司法失去独立,导致司法权威大打折扣。个别领导以了解工作为名,干扰刑事司法活动,甚至就个案批条子,打招呼。
2、法律法规的局限。法律上的漏洞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困难。如我们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唐某(18周岁)、陈某(15周岁)、王某(15周岁)商量搞点钱来用,遂租摩托车来到某镇,将小学生邓某劫持到偏僻处,从其身上抢走现金30元,尔后三被告电话告知邓某家人拿2万元钱来赎人。否则撕票。三被告人在接头取钱时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本案应定绑架罪,但如果单定绑架罪,陈、王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以犯罪论处,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相悖的。假定三被告人只实施了抢劫行为,三被告人毫无疑问均会因抢劫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正因为是在绑架中实施了抢劫行为,情节更严重,反而不受刑事处罚。笔者认为这是
刑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不全面而带来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