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机制相配合而运行。由于我国是个缺乏反垄断传统和经验的国家,虽然上述立法对垄断行为作了条条块块的规制,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官在审理反垄断诉讼案件中,必须把握立法本意。
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因此,确保经济竞争性和安全性是首位要考虑的因素。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考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时,其基准应当是
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三)充分尊重行政权原则
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家权力,两者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权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维护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为相对方的权利。行政执法和司法是现代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在
反垄断法施行过程中,既要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又要强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协调,良性互动。
反垄断法实施具有比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我国刚刚施行
反垄断法,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明显存在知识结构狭窄和经验不足的缺陷,行政执法与司法是现代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两者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监督中有互动、互动中有监督,才能实现各自在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因此,法院不应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判断,凡是在行政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都应该由行政自己完成,对行政权给予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