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审判在反垄断法施行中应把握的原则

  
  5、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大多是针对经济垄断的,对行政垄为行为和反垄断执法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责任在设计上显得很薄弱。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内容中,仅有第五十一条对行政垄断行为作了“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在第五十三条中仅规定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经,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对行政垄断行为和反垄断机构的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与国家赔偿法没有进行较好的衔接,在经济赔偿责任方面是一片空白。

  
  三、做好反垄断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

  
  通过对行政审判在反垄断工作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在反垄断行政审判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一)统一指导思想原则

  
  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是新类型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又无经验可供借鉴。反垄断法又比较原则和抽象,给法官自由裁量带来很大的空间,极有可能导致同类型案件不同处理结果之现象。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案例指导制度,在上述困素作用下,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性、平衡性,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法院的形象。近几年出现的公益诉讼案件就频繁出现这种情况,如同为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索赔案,2006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被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诉讼请求。2008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对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级别管辖、审理规程的操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等方面加以具体指导。

  
  (二)坚持立法本意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