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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主体研究


【作者简介】
宋亚辉,男,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广告法,知识产权法。

【注释】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92页。
参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200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youthcy.com/html/web11/2007-5/7/07572022535.html. 2008年6月6日访问。
这里的“楼主”是网络用语,指在BBS上发帖创设一个主题,供网友讨论的人。
参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109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扬子晚报》2003年11月17日A1版。
参见:《扬州晚报》2008年04月11日。
参见:2003年4月2日发布的“赣工商商广字(2003)5号”文件。
【德】拉伦兹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9页。
参见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参见1987年10月26日《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
参见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二条之规定。
参见1998年、2000年和2004年《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
黄建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讲话》,长春出版社1995年2月版,第18页。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2页。
参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之规定。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0页。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Hotwired)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因特网的广告新时代。1997年3月,我国第一个商业性的网络广告--英特尔的一幅468×60像素的动画旗帜广告也出现在Chinabyte的网站上。资料来源:李希慧、沈元春:《虚假广告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第16-18页。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7 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 2006 年我国网络广告(不含搜索引擎在内)收入达49.8 亿元,比2005 年增长了50.91%。该报告预计,2007 年、2008 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依然分别保持51.8%和55.6%的增长,到2008 年市场规模将达117.63亿元。”资料来源:《我国网络广告收入增长迅速》,载《解放日报》,2007年2月5日第17版。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294页。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德】拉伦兹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6页。
卢代富、吴春燕:《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第32~33页。
肖江平:《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38页。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5月23日发布:《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以下。
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2页。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45页。
王海燕:《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4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解释适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第402页。
黄建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讲话》,长春出版社1995年2月版,第17页。
杨心恒、刘豪兴、周运清:《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载《南开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第17页。
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71页。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学界还存在“第三民事主体说”,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归为一类独立的主体,我国《合同法》和《广告法》也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关于如何看待这类主体,下文将展开论述。
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71页。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36页。
李友根:《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3期,第62~63页。
李友根:《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3期,第66页。
转引自范健、王建文:《商主体论纲》,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刊,第41-63页。
这里的“法人”区别于我国现行法上的法人制度,是法律本源意义上的法人,在含义上等同于“法律拟制的人”,在范围上包括现行《广告法》中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于个体工商户,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笔者认为:一旦对广告主体制度采取法人和自然人的二分法后,符合法定要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应当归入“法人”当中,赋予其广告发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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