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公司立法的发展轨迹看,承认一人公司是大势所趋。我国顺应历史潮流,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
公司法》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节的专门规定,改变了原
公司法框架内,既无有效取缔一人公司,又无有效规制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尴尬局面,真正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新《
公司法》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万元相比较高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新《
公司法》的施行,对于一人公司发挥好其独有的优势,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人公司最大的意义就是其有限责任的设定,但当其有限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发挥到顶点时,其弊端也会充分暴露出来。
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不存在普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里内部存在的互相制衡,惟一股东往往同时担任董事甚至兼任经理,这为一人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具体表现如下:(1)对债权人不公正。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对问题的看法、对市场分析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反正以所有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损失最大的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将无法追偿资不抵债的那部分债权。(2)为公司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和监督的一人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和其他受害人又无法向股东的个人资产主张权利。(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一人股东有时候出现如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赔偿。〔21〕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