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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中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二、 立法过程中的微观因素: 笔者认为,立法过程中的微观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应当保障公众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去,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所谓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主要是指向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律法规草案稿。即:各级国家机关、团体、党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以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或者法律法规文本,质量较高的,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这就改变了过去立法项目大都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的传统做法,公民可以立法项目建议,从立法的源头就开始参与立法活动。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是立法可以更好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顺应民心,并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所谓间接的参与到立法过程,是指通过立法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列席和旁听、立法听证会等形式,使广大公民有序的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以达到立法成效的最大化。

  
  (二)、在立法的技术方面探讨:

  
  第一,规范性文件的整体结构是立法技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来说,通常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要提高一个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水平,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注意合理的构造这三个组成部分。先看总则,总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构中对整个文件具有统领性的部分,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制定的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有关的制度或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再看分则,分则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具有相当中要的作用,是整个文件的主题内容。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有关主体、客体、行为、事件、结果等加以具体的规定。还有附则,附则是规范性文件中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但对总则和分则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名词术语的定义、关于解释权的授权规定、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关于实行问题的规定。大体上说,附则的技术含量是比较高的,它主要是程序上的界定。

  
  第二,法律语言的技术要求。一部法律最显著的表现特征,就是它由文字以及由文字构成的语言序列而组成的。从大量的立法实践看,立法语言非常重要,它是立法者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立法政策的文字载体。同其他语言文字相比,立法语言是一种最为明确、规范、严谨、简洁的文字。具体说来,立法语言应当具备以下几点特点:一是准确肯定,不能含糊其辞,词不达意。二是简洁凝练,不能拖沓繁冗,啰里啰嗦。三是庄重严肃,不能适用怀疑性、询问性、商榷性、讨论性的语言,更不能使用文学语言。四是通俗朴实,要让民众能够理解和掌握,不能只是法学专家的“特有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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