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中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读《立法学》一书之思考
庄绪龙
【摘要】有法可依是以法治国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科学、理性的立法对于我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站在立法的宏观因素角度,具体分析了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立法决策的作用;在立法的微观因素方面,提出立法应当体现民众参与性,并强调了立法技术的重要性。
【关键词】立法;宏观因素;微观因素
【全文】
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所以,立法工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先环节,立法质量是关乎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大体扫完一遍曾宪义教授任总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立法学》后,感触颇多。比如:在立法学的概述一章里,我认识到立法学产生的历史渊源以及产生的条件、立法学如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立法理论一章,了解到立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并且深深的体会到立法作用的明显性;还有诸如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立法主体等一系列有关立法学的理论。沉思在这一系列的立法学理论中,我仔细梳理一下头绪,于是抽象出了这个题目,想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别讨论一下我国的立法过程。
一、 立法过程中的宏观因素: 在立法过程的宏观因素层面上,我觉得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立法决策。
(一)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出的立法目标、措施、步骤等设想和安排。 立法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不是可轻可重的花瓶,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定过程,是调控社会发展的指南针。立法规划的前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纵观我国每部法律诞生,都是建立在服务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举例说明:1997年新
刑法的制定,就是综合了自1979年
刑法以来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状况而重新编排的;再如2007年出台的《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等等,都是为了适应当前乃至以后一段时间内的社会发展,具有强烈的现实性,这是立法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再谈一下立法规划的作用。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和科学性。具体来说,立法规划具有以下几点作用:第一,有利于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任务繁重,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使急需的法律先得到制定,以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计划性,从而使立法工作更好的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和谐。立法规划的制定本身,就是要注意协调,这样就能使立法规划和谐,使法律体系和谐,减少和避免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和交叉现象。第三,有利于调动和组织各有关方面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从而确保立法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