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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

  

  2.审理范围原则上不应超出上诉和抗诉范围

  

  不告不理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以起诉为前提,没有起诉就没有审理;二是,审理范围受起诉限制,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我国目前在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上体现了不告不理,然而,在二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却可以随意超出上诉和抗诉范围进行审理,其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贯彻是不全面的。这种片面的不告不理使得二审程序难以紧密围绕上诉和抗诉请求而展开,显然不利于实现权利救济。

  

  我国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刑事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以上诉和抗诉请求的范围为限,二审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上诉和抗诉理由是否能够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诉和抗诉请求的范围为限”的原则不宜被绝对化。首先,与上诉、抗诉请求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部分也应当纳入审理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48条第2款就规定,“对于判决之一部上诉者,其有关系之部分视为亦已上诉”。对此,我国立法可予以借鉴。那么,何谓“与上诉、抗诉请求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部分”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到主犯、从犯等地位的确定以及其他相互联系的问题,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对于共同犯罪部分都无法分开进行处理。所以,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部分人提起上诉或者被提起抗诉,所有共同被告人涉及共同犯罪的部分都应当被纳入二审审理范围。
     其次,对于上诉案件可以设置若干例外。目前我国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且大部分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这使得很多被告人难以准确、全面地提出上诉请求。针对这一现状,二审法院在确定上诉范围时不应当拘泥于上诉书的文字表述,一切有利于实现被告人诉求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

  

  (三)刑事二审的审查范围:全面审查原则

  

  既然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审理”仅限于上诉和抗诉的范围,那么,上诉和抗诉范围以外的事项便只能通过“审查”活动来予以处理。从保障裁判过滤功能的角度来讲,二审法院有必要以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为依据,对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审理”与“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这里的“全面审查”与前述的“有限审理”其实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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