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
On the Trial Scope of Second Instance in Criminal Procedure——A Procedural Function Perspective
刘根菊;封利强
【摘要】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全文】
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究竟我国应当实行全面审理,还是实行有限审理,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实务部门也有不同的做法。笔者拟以程序功能为视角,对我国刑事二审的审判范围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分析
刑事诉讼程序功能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
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说,不仅应当研究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本身,而且应当研究其功能,研究其功能的实现。
所以,刑事二审程序的构建离不开对其程序功能的考察。
在我国,二审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并不是完全抛开一审判决进行“另起炉灶”式的重新审判,而是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变更或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可见,我国的二审是对一审审判活动的延续。在这一审判模式下,刑事二审程序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功能,即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
(一)权利救济功能是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
刑事二审程序的主要设立目的就在于为一审被告人提供救济。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上诉权是世界各国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此项权利予以确认。该公约第14条第5项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此外,为公诉机关提供救济也是二审程序的设立目的之一。在控审分离的原则支配下,一审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认定,对此,公诉机关有权通过二审程序表达意见,要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错误。所以,权利救济功能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