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有毒食品罪,因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样是
刑法打出的重点。按《
刑法》第
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耿金平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以被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量刑。
按《
刑法》第
140条和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构成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三鹿公司被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等被认定对单位犯罪负有主要责任,以同罪名定罪量刑。
从《
刑法》的上述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我们还应该看到,公共的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见利忘义,以身试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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