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牟利得罪过,以身试法应受惩——答法制日报就三聚氰胺刑事案件的采访
苏跃龙
【全文】
三聚氰胺事件,是一部分不法商贩将三聚氰胺与其他原料混合生产成“蛋白粉”,另一部分不法商贩将“蛋白粉”加入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用以生产奶品销售给社会而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两样也是一起部分不法制造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上述过程诱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纵观法院对这一系列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和对相应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张玉军、高俊杰、张彦章、薛建忠、张彦军等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和程度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添加到原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耿金珠等人被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量刑,分别判决死刑和程度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等被认定对单位犯罪负有主要责任,以同罪名定罪量刑,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程度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
上述定罪量刑属于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文华和辩护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持有异议,据报道已提出上诉,二审是否进行调整,不便评论,但综合系列案件法院认定的犯罪情节和由此决定的定罪量刑的不同,反映着司法审判对
刑法“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原则和目标的追求。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其危害程度,被
刑法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第
114条、
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