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通讯事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方便,用一句广告词说就是“有了xxx,世界只是一句话的距离。”如此,可能很少有人去邮局拍电报了,但电报纸背面的发报需知应该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其中第4条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是标准合同的体现,也是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有,我们大多数人可能都写过信,但可能没几个人注意过邮局关于信件丢失情况的规定,对于普通平信,丢失概不负责。《
邮政法》第
33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减少,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邮政部《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此可见,由政法这样的限额赔偿原则实际上是给邮政企业制定标准合同创造了前提条件。当邮政企业和他们的用户发生纠纷时——往往是用户因邮件丢失而要求邮政企业全额赔偿时,邮政企业即以《
邮政法》、《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为由,主张适用2倍的邮资,而拒绝全额赔偿损失。因此寄件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在快件上印有只赔2倍邮资的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合同双方中一方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另一方的主要责任,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据《
合同法》第
40条应认定该条款无效。还有照相馆的照片袋子上印着的,胶卷在照相馆内遗失、损毁等,照相馆负责赔偿同等胶卷的价格,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大家看,这不是在欺负人吗?我们周围充满了标准合同,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啊,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改变这种情况,完善标准合同已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