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法理学问题研究
师安宁
【全文】
前 言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立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
物权法不但有具体的物权制度,更有基本原则作为统领整个法典的灵魂。开展
物权法理论研究有助于正确把握
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本文选取若干与司法实务相关的物权立法中的重大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作者独特的见解:包括
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
物权法在结构上是一部以公法制度为支撑的公私兼有的组合式立法,而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私法;要正确掌握
物权法与其关联法的效力顺位的问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含义;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虽只有八条,但其系
物权法的灵魂,对整部
物权法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故准确地掌握
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是学好用好
物权法的一个重大课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
物权法关于一方面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又宣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立法精神。应当认识到,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均直接源自我国宪法,但其并不是站在同一层面所进行的法律安排,而是各有侧重。其中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立法价值在于从宪政的角度体现公有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支柱的
宪法精神;而宣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在于体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也即一个反映的是宪政和政权性质问题,一个体现的是市场与发展的问题。在事关国家政权支柱的问题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得动摇,否则就等于动摇了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事关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而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给予平等的一体保护,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的本质需求所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识到,在
宪法层面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等于在市场领域中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同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宣示对所有主体给予平等保护,不等于在
宪法层面上动摇了公有制在政权支柱方面的政治价值。所以,那种认为凡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立法安排似乎就是给公有制企业赋予完全特殊化物权主体地位的认识,显然是一种对立法价值层面未能正确解析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