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层动因
1.涉诉公司的经济政治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以为国有企业筹资解困为目的,由此形成的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即国有法人股长期占控制地位而且不可流通,导致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上存有复杂的血脉关系。另外在过去的审批制下,公司申请上市的道路遍布行政障碍,能顺利闯关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其“活动能力”也可见一斑。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资源更为稀缺,上市公司在当地社会经济生活乃至政治影响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其广泛的社会经济辐射和有力的财政支持等作用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政府对这类诉讼的态度比较消极。即使进入诉讼阶段也可能遭遇公权方面的干预。在这里,平等的私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很自然地被罩上一层浓厚的公权力色彩
。正义是应当实现的,并且应该通过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此时原告的平等对抗权无疑被笼罩在涉诉公司的强大的经济政治背景中,如何增加原告的胜诉筹码则是民诉制度设计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汇聚的集团力量显然是值得珍视的。
2.既得利益持续享有的诱惑
一种制度模式的背后必定有其既成的利益格局,要想打破它必然遭到利益既得者的负隅顽抗,这是社会学利益分配理论通用的制度模板。涉诉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理性经济人企图退出法律管辖的视野,虽然缺乏合法性却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公司背后的利益格局才是操纵全盘的真正力量所在。当公权力从社会公益的维护者蜕变成牟取或持续享有私利的工具时,它便成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障碍。
经济决策者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有的甚至是为了维护公权力及其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为此类诉讼的进行设置障碍:或者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必要的程序支撑,比如权利登记的操作程序是否可以采取电子通讯方式,是否允许律师自主发起权利登记,诸如此类问题现有法律均语焉不详。这些立法上的空白足以在实践中导致受害者难以实现诉权。当法理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凸现出来时,如何做利益上的权衡是法律作为科学的精巧之处。具体到证券民事诉讼中,集团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精巧的制度设计,它会让既得利益在一个既经济又效率的平台上重新分配。
3.司法权在行政权垄断背景下的保守
司法权在长期以来行政权垄断的领域内介入确实有所顾忌,这可能是其态度相对保守的首要原因。中国的证券市场从建立之初就在政府的严密监管之下,并依照其意志逐步发展起来。不仅证券交易所的自治性很弱,司法的介入包括刑事也只是在其成立10年之后刚刚开始,可以说司法的介入是小心翼翼、战战兢兢的。没有行政监管机关的默许,司法权在此领域想有所作为恐怕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