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出租车业的竞争与管制
王斐民;申嘉
【摘要】城市出租车业的管制创立了一种制度资源,面对该制度资源如何配置而展开的日益白热化的纷争,监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调节和解决,并使得法院也陷于无法受理该种纠纷的窘境。引入竞争机制才是有效而经济地管制城市出租车业的前途,而经济性管制则已经走到末路,必须全面向社会性管制转型。平等(衡平)与协调原是解决城市出租车业的特许经营权纷争的基本原则,同时,城市出租车总量控制的可调控性制度、出租车业准入和退出的社会性管制标准制度、出租车业的真正贯彻民主法治精神的听证磋商制度、出租车业的制度内异常利益的调整制度则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制度。
【关键词】城市出租车业;管制;平等;协调
【全文】
一、制度资源与出租车业的管制
出租车业的特许经营是政府对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进行民营化的一种方式,可分为排他性的和非排他性的。以北京为例,出租车牌照的特许经营介于排他性与非排他性之间,出租车牌照的特许经营权则成了名副其实的制度资源。
传统民法崇尚行为本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从而展开民法的体系;在现代社会,传统民法越来越不适应生活的现实需要,因此逐渐发展出来“外观主义”、“信赖利益”、“无过错责任”等制度、术语,以期通过民法的现代化,在某些条件下弱化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性,使之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民法出现了以行为本位为主以资源本位为辅的发展趋向。但是,更多的不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意愿之有无、善恶、注意而进行资源分配的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这严重“伤害”了民法的体系。此种情势凸现了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尴尬与无奈,而体现公私法融合理念的经济法则就是在这种传统的法和法理论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冲杀出来的法和法理论。尽管有时候经济法也以行为帮助判别如何分配资源,但它是以资源分配为主的法,因此,经济法所关注的主要是“生活资源之分配是否合理及外表之行为对生活资源所引发之变动层面”。因此,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理论分析城市出租车业的管制问题就是找到了正确的工具。
二、竞争与管制
由于特许经营权模式包含了某种程度的垄断特许,所以管制是必需的。
以北京为例,在出租车业设置特许牌照经营是为了遏制无序竞争、企业效益与司机收入降低而实行严格总量控制的市场准入制度的产物。一些学者也认为,低效无序竞争,与进入壁垒过低相关。低效竞争和恶性竞争是过度进入的直接后果,而市场准入作为一种政策法律性的进入壁垒,其调整将直接影响市场的进入难易,左右市场的竞争状况。所以,应当用市场准人的手段来控制过度竞争,改善市场秩序。市场准人的管制,不应仅局限于自然垄断行业,在竞争性领域,适度的准入管制,有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 [1] 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过度竞争”、“重复建设”等就成了对包括出租车业在内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实行经济性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理由。但是,这里“过度竞争”的概念有被滥用的嫌疑。“过度竞争”往往与规模经济相关,肯定不适合于小规模经济的竞争性产业。 [2] 此外,从世界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来看,过度竞争或曰充分竞争对经济发展颇有裨益。一些学者已经论证了转型时期企业的过度进入行为对产业组织的改善是明显和多方面的。 [3] 所以,以遏制无序竞争为理由设置出租车经营的特许制度并不充分。另外,就北京市自2000年展开的出租车业的重组来看,这是在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的名义下采用产业政策等措施促成规模经济。这在某些行业是有必要和可能的。但问题是,这种方法和牌照特许、总量控制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出租车业的产业垄断。对政府监管机构来讲,管制对象由数千家主体变成了主要少数几家主体,使得监管任务相对简化,同时也使得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更具有了强大的社会支配力,对出租车司机的管理也相对简化。但是,社会矛盾并未简化,相反却日益加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