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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力派遣对职务发明创造规则的冲击及立法建议

论劳动力派遣对职务发明创造规则的冲击及立法建议


张玲


【摘要】劳动力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专利法六条规定的“本单位”的含义不能涵盖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基于劳动力派遣的特点以及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确立的价值取向,建议专利法再次修订应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
【关键词】劳动力派遣;派遣职员;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
【全文】
  
  所谓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受特定企业(接受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接受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由派遣单位支付,并由派遣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1]接受派遣的员工即派遣职员。劳动力派遣作为传统用工形式之外的一种补充,在我国虽然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劳动力派遣机构不断增多,派遣职员数量快速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肯定了该种用工方式,并对派遣单位、派遣职员和接受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定 [2]。劳动力派遣与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区别,现行专利法六条的规定能否适用由派遣职员作出的发明创造,颇值研究。 

  
  一、现行规则在适用派遣职员职务发明创造时的困境 

  
  依据专利法法理,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雇员为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至少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即二者之间存在雇用劳动关系。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劳动法律关系是独立存在的,但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在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 [3]第二,发明人、设计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或曰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是受雇主特别指派而产生的“职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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