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并不是所有的体育组织规则都是从商业的角度来加以制定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区别体育运动内在的规则以及具有商业开发性质的规则。某些规则最初制定的时候可能是从纯粹的体育运动角度来考量的,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规则在经济上的重要性也可能会渐渐显露出来。具体如何区分这两类性质的规则还要从竞争法的角度来进行考察。[7]对于后一个问题而言,那些对竞争影响不大的体育组织规则不属于欧盟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体育运动尤其是体育市场的特殊性,需要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来对体育组织规则对竞争的影响后果进行分析。
纯粹的体育性质的规则或者体育运动内在的条例与经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认为是对服务自由或者劳工流动自由的限制。[8]事实是,纯粹的体育运动规则可能与经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其结果是也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39和49条的调整范围。相反,某些在体育运动场上适用的规则可能不是单独的体育性质而具有一定的经济因素,因此应受欧共体条约第39和49条的约束,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就有可能违法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的规定。[9]
引起争议较大的是,一些体育组织规则本身并不涉及竞技性质,例如反兴奋剂规则,但是如果对因为违反该规则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有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其基本的谋生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该规则以及其引起的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呢?从欧洲法院的有关判决可以看出,国家代表队的组成问题是纯粹的体育运动问题,与经济活动没有关联。[5]而在另一判决中,法院指出高水平国际比赛代表队的选拔也是纯粹的体育利益问题。[10] Donà判决中,法院指出某些比赛的进行可能是仅仅出自纯粹的体育利益考虑的,并没有经济方面的原因。[6]在博斯曼一案中,有关裁决裁定对俱乐部运动员国籍的限制违法欧盟法,其并没有明确有关规则是否是体育意义上的合法规则。[11]
在Medina判决中,欧盟初审法庭的判决指出,纯粹的体育性质规则或者体育运动内在的条例与经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尽管高水平的体育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但是反兴奋剂规则是为维护公平竞赛以及运动员的健康所必须的,其目的纯粹是社会性的。禁用兴奋剂和反兴奋剂规则涉及的实质上是体育运动的非经济因素,即使是职业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时也是如此。[8]也即,禁用兴奋剂是纯粹从体育运动的角度出发的,没有任何的经济目的。同样,反兴奋剂的规则也没有任何的经济性质。但是,欧洲法院在上诉判决中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决,指出其是法律理解上的错误。欧洲法院在2006年7月的判决中裁定,如果有关的体育活动属于欧盟法的调整范围,那么从事该项体育运动的前提就是要遵守欧盟法规定,有关的体育运动规则也必须符合欧盟法的要求。因此,一个仅仅具有体育性质的规则并不意味着根据该规则从事体育运动的当事人或者制定该规则的实体就可以不遵守欧盟法的规定,因此初审法庭在对反兴奋剂规则的分析方面也有过错。在对是否涉及经济活动的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讨论方面,该判决或许具有终结性的“里程碑”意义,为欧洲法院受理更多的涉及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争议通过了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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