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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争议之我见

“人肉搜索”法律争议之我见


阚敬侠


【全文】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因该条例含有不得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等规定,被众多媒体和网民批评其意在禁止“人肉搜索”、“草根监督”,保护贪官污吏。 
  


  

  “人肉搜索”作为中国的网络新词汇,第一次进入法律领域是在2008年北京的王菲诉北飞的候鸟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该案最终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隐私名誉权,驳回原告有关侮辱、诽谤之诉。这个案件的判决虽然做出,但是问题并未到此为止。原告王菲的妻子因丈夫的不忠而自杀,并将自己的网络日记授权好友发表。好友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博客上发表,由此引起其他网友的同情和对原告的愤怒与声讨,结果导致原告及其女友失去工作,私生活受到干扰。这是网络时代道德法庭的第一个鲜明例证。从法律上说,北飞的候鸟因被授权而发表私人日记,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不是非法侵犯他人隐私。至于日记中的内容也涉及作者丈夫的隐私,则要作另外的考察。因为这个隐私,涉及对婚姻的不忠,乃是侵害对方的、不法的隐私,因此,在法律上委实不应当受到保护。与受到不忠行为侵害的妻子的自杀相比,丈夫及其女友因为妻子的自杀而受到社会的谴责,难道有多么过分吗?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到底,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即认为隐私就是个人不愿意公布的私人信息,而网站公布了王菲不愿意被公布的个人信息,所以就侵犯了他的隐私。而却根本没有考察诸多细节:这些隐私单纯属于王菲个人吗?隐私的公开完全没有合法授权吗?对婚姻不忠是合法的隐私吗?社会的谴责构成不法侵害后果吗? 


  

  同时,法庭也忽视了主流的民众道德感,其判决倒未必是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要知道,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利益,而不能保护违法的利益。对于民众包括网民的道德谴责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必然逾越法律的界限,有悖法治精神。民众的道德自觉或自发意识,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有些甚至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在本案中,王菲的不忠行为绝不能仅仅被视为不道德行为,而是违反婚姻法的不法行为。只是,受害者没有对之采取通常的法律措施,而是采取自杀和公之于众的道德谴责手段,足以说明其受害之深重。而在这样的受害者面前,公众被激发了对于婚姻的高度忠诚感并由此痛恨和谴责侵害婚姻忠诚的人。但是,很显然,法院的判决受到了另外的思想影响。这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第三者现象”和对道德法庭的反感。那时,由于特定的历史阶段,“第三者现象”不是被认为对婚姻的不忠,而是人性解放的表现,传统的道德审判因而被认为是落后的。可是,要知道,现在的“第三者”问题已经失去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婚姻的缔结完全是当事人自愿的,很少存在客观的条件限制导致的婚姻悲剧。鼓励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稳定应当成为我们今天的道德价值标准,而不是相反。而法律,从来都必须保护当代的道德价值标准,而不能保护以往的、不合时宜的道德价值观。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考虑到我们今天的道德价值观,这是法律的精神所在。一个没有正确道德价值观的法律适用行为,如同一具没有灵魂的僵尸,看起来完全守法,但是却与社会发展和法律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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