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1760684、0102281334、0102453453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原《
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第
一百八十三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
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建良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三)项和第
五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民事责任
《
证券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阐述,强调修订后的《
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上述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2]
2008年9月4日,广东股民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系国内首例,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有戏剧意义的是,2008年9月22日,原告向南京市中院递交确认《撤诉申请》的《公证书》,9月25日,南京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3、刑事责任
我国《
刑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和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便是因内幕交易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1)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
2008年2月4日上午10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王向东(与陈玉兴合作炒股关系)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3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
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2008年3月26日下午,受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法院对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2)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
2009年1月9日,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董正青被判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董正青之弟董德伟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0万元;共犯赵书亚构成内幕交易罪,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100万元违法所得。
2007年下半年开始,广发证券宣布欲借壳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下称S延边公路)上市。此间传出广发证券内部人士涉嫌在借壳操作中有内幕交易行为。广东省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对此立案侦查。当年7月19日,董正青及其弟弟董德伟、其中专时的老同学赵书亚等人,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被逮捕。
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完毕后,董正青案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后者再交由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6年2月至5月,董正青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000776)上市的消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并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消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大量买进延边公路股票,总计投入7000余万元,获利5000余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同学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入延边公路股票,盈利101.73万元。
2008年4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此案。该案于2008年7月18日一审开庭,并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开庭。一审两度开庭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新的材料。在随后的一两个月内,检察机关调查补充材料完毕,天河区法院决定在2009年1月9日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