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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6]>根据唐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唐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认定唐建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王黎敏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间,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407元。具体情况如下: 


  

  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其中,2006年8月8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2007年2月6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盈利1,543,287元;2007年2月27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同年3月21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亏损33,880元。以上共获利1,509,407元。根据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南方基金公司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公布的2006年1至4季度报告以及2007年1季度报告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太钢不锈”股票一直是基金金元投资排名前三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太钢不锈”股票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前五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柳钢股份”股票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第六位的股票。 


  

  与唐建案一样,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定义务。王黎敏作为基金经理,在从事基金投资时理应谨慎勤勉,恪尽职守,严格信守自己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与其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但是,王黎敏在进行职务投资活动时又为私人利益进行相同股票的买卖,是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有违其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黎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根据王黎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唐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取消王黎敏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没收王黎敏违法所得1,509,407元,并处50万元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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