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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对股东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0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深圳、上海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下同)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深圳、上海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配股而孳生的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同时,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深交所于《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违规减持存量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4]>一是对该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原《实施细则》中“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修改为“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二是向会员单位发出《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切实做到监管关口前移,形成监管合力。《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加强对《指导意见》和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学习与宣传;认真梳理解除限售股份托管情况,督促相关客户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则;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的交易行为,切实防范违规减持。同时,深交所还将截至昨日的深市全部806个持有1%以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明细发给会员单位,要求各会员单位逐个予以落实。三是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督促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提醒和督促相关股东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四是积极引导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 五是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的操作指引,细化对投资者减持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明确对会员、上市公司和股东的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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