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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交所于200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通知》对高管辞职套现行为做了以下几方面的特别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一)对发起人股东出售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做额外规定,而是由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做了特别要求和限制。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1.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当然,为了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5.1.6条第三款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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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股东出售其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规定了“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9月17日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有人出售股份做了更加具体的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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