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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三)

  

  2、所持股份的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或者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二)所持股份的解除锁定与出售 


  

  1、所持股份的解除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所持股份的出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不得出售或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1、不得出售股票的情形 


  

  根据《规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出售:(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第十三条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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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特别限制性规定 


  

  2008年以来,包括三花股份、新和成、德豪润达、科华生物、山河智能、天邦股份、海翔药业、思源电气等在内的多家中小企业板公司均出现了高管主动辞职套现现象。高管辞职套现虽然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它却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甚至对公司的发展也有不利的影响。也正因如此,一时之间,市场上呼吁管理层加强对高管辞职套现现象进行管理的呼声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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