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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二)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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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2001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确立了大宗交易制度,但未作具体规定。200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随之启动了大宗交易人工受理业务。2003 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当月10日启动了大宗交易人工受理业务。2003年8月17日,修订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发布,于当月20日起实施,并于实施当日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2003年8月25日,修订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并于2004年8月2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都对大宗交易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由此,原本存在多项实质性差异的两市大宗交易规则巳基本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该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所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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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该所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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