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短期波动程度及其调节平衡的能力。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证券价格不稳定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价格大幅度偏离价值,市场必须根据供求条件对价位进行调整,第二是市场缺乏资金投入,交易不活跃。从交易制度角度看,稳定市场的主要措施有两个:1、提高市场的透明度;2、限价措施,如实施“断路器”规则,采取限价或每日涨跌停措施,和利用市场稳定基金等。
任何的证券交易制度和手段都是围绕着上述四大目标。它们都是设计证券交易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原则。这四大目标首先都统一于“三公”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具体化。因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要求,同时也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比如,流动性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备足够的深度、广度和弹性,向所有参与者提供迅速执行其委托指令的能力,体现了“公平”原则;透明性要求交易所信息的广泛传播功能,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有效性和稳定性要求证券交易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发现功能,是“公正”原则的体现。理想的证券交易制度是使这几个基本目标同时达到最优状态,即市场流动性好、信息透明度高、市场有效性强、价格相对稳定、证券交易成本低。
三、当前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法律框架
当前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等。
(一)法律
1、《证券法》和《公司法》。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在法律层面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2005年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时,有些条文从此法移到彼法,说明了两部法律在规范证券制度方面有共通性。虽然法律本身没有对证券交易下定义,但可以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体例、内容中分析我国法律的证券交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