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公用企业为了募集资金,常常通过上市发行股份或者债券的形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投资者投资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企业赢利从而给自身带来投资收益。因此,在价格管制的控制过程中,需要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预期考虑在内,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得企业的发展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公用事业管制能够实现社会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再分配,这种经济利益的有效再分配首先表现在公用企业、投资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上。英国学者帕克认为,对于民营化所取得的社会福利的完整判断,需要分析在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经济利益的有效分配。〔5〕(P75) 英国在民营化的初期,民营化产业的盈利情况非常乐观。研究结果表明,尽管被管制的公用事业产业的年投资回报率随着股价的波动而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讲,截止到1997年底,个人投资者的年投资收益率超过年10%,自来水和电力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分别达到年24%和38%。〔17〕(P303—315) 在英国,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看起来比政府整体出售公用企业后原先设想的要高得多。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率部分原因归因于政府在民营化改革后,对公用市场的放松管制,使得企业管理者能够深入挖掘企业的经营潜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政府管制者能够对于价格需要进行调整的时候,及时做出价格审查的决策,即所谓的“定期价格审查机制”。这种定期价格审查机制包括通常每年的年度价格审查,这种审查机制能够确保企业获得的超额效率提升能够在消费者获得的低价格中得到反映。近几年,英国的价格调整明显趋缓,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在近几年有较大的回落。管制者对于电信、电力等领域实行的价格管制政策,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获得较低的服务价格,但是这在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呈现逐年下滑的态势。[5]
人类生存环境利益的保护。生存环境是个内涵与外延极其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第一,自然环境。该种意义上的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生态基本权利,由生态环境的地域性和公共性决定,创造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的义务主要在国家和政府一方。第二,政治、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也可称作软环境。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示:“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其所界定的环境和环境权,即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已远远超出传统自然环境权的范围。良好环境的生成皆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积极的能动作用。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其受到破坏和污染,使之更好地适合人类劳动、生活和自然界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合理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在产生环境污染后,做好综合治理。”〔18〕(P1205) 可以看出,环境保护问题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合理的利用现有资源,不能过度开发;二是在产生对环境有害的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应该做好善后工作,做好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不能任由污染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准入管制方面主要采取特许经营的手段。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委托企业经营公用事业,企业从中取得报酬。政府与企业双方是长期的和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的利益。委托经营企业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对委托经营项目进行长期开发和经营。《办法》的规定内容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特许经营协议应该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第9条第11项作为兜底条款, 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可以包括政府与企业双方认为可以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政府在与民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可以明确将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条款写入协议,使得政府在对民营企业进行环境监管时有法可依。此外,特许经营协议还应该包括污染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相关税费征收的条款,从而实现政府对于污染的事后治理。政府还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中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使用新型可替代的能源形式。通过建立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形成不断推动企业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使技术创新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